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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甲容留他人吸毒案)_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上检一部刑诉〔2020〕185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性,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28199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上高县,住上高县芦洲乡**村**号,2016年11月25日因犯聚众斗殴罪被上高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5月16日被上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上高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高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上高县公安局补充侦查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0日0时许,被告人黄某甲驾驶赣*****黑色现代轿车载着黄某乙、漆某某、习某某及未成年人蔡某某到宜丰县城购买了500元的氯胺酮(K粉)后,在宜丰回上高的途中,被告人黄某甲将车停靠在路边,5人先后在车内吸食了部分氯胺酮(K粉)。凌晨1时许,被告人黄某甲驾车到达上高县城后,先将习某某送至上高**超市附近,然后继续驾车载着黄某乙、漆某某、蔡某某行驶至上高新城区,将车停靠在上高县****对面马路辅道上,4人在车内将剩余的氯胺酮(K粉)吸食完后各自回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黄某乙、漆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指认笔录;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甲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被告人黄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喻国安

检察官助理:晏建平

2020年10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黄某甲现羁押于上高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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