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冶检刑诉〔2020〕445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2811994********,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地湖北省大冶市**街**村**号,住大冶市**街**小区**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6月11日,被大冶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大冶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大冶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2月14日下午,被告人黄某甲为给其女友柯某某庆生,让黄某乙(已起诉)帮忙预订KTV包厢唱歌、吸毒。后黄某乙联系曹某某(已判刑)预订了由曹某某负责管理的位于大冶市**镇**村**湾一私人别墅二楼KTV包厢。为此,黄某甲先后两次付给黄某乙现金8600元,黄某乙则通过微信转账将这8600元钱转****,用于支付KTV包厢费和包厢外放哨费用。当晚9时许,黄某甲、黄某乙、柯某某、侯某某、袁某某等人先后来到KTV包厢内唱歌,后黄某甲拿出事先准备好的毒品K粉供大家吸食。直至次日凌晨1时许,被公安机关发现查获。
另查明,公安机关在KTV包厢内查获未吸完的毒品疑似物K粉2.6克,经检验,均检出氯胺酮成份。
被告人黄某甲于2020年6月11日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事实经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毒品疑似物K粉;2.户籍身份信息、到案经过、扣押清单、微信转账记录、尿检检测报告书、刑事判决书等书证;3.证人曹某某、黄某乙、柯某某、侯某某、袁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4.黄石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意见;5.辨认、指认、称量笔录;6.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为女友庆生时,容留多人在其所开设的KTV包厢内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邓其林
2020年9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黄某甲现羁押于大冶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5.录音录像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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