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黄某甲容留他人吸毒案)_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资检公诉刑诉〔2019〕179号

被告人黄某甲,女,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0811978********,汉族,大专文化,职业**,户籍所在地资兴市唐洞新区**路**路供销社,现住资兴市**村**附近一农户家。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8月30日被资兴市公安局拘留,同年9月17日经我院批准,于次日被资兴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资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9月23日向我院移送审查起诉。我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6月至2019年4月间,被告人黄某甲先后5次容留黄某乙、欧某某等人在其住房或租房内吸食毒品,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1.2018年6月份的一天中午,黄某甲和黄某乙、欧某某在黄某甲的住房(第二人民医院员工宿舍三楼进楼梯口靠右边的第五间房间),以烫吸的方法吸食了冰毒。

2.2018年10月份的一天晚上,黄某甲和黄某乙、欧某某在黄某甲的租房内以烫吸的方法吸食了冰毒。

3.2018年11月份的一天下午,黄某甲和黄某乙、何某某在黄某甲租房内以烫吸的方法吸食了冰毒。

4.2019年2月份一天下午,黄某乙、何某某、曹祥在黄某甲租房内以烫吸的方法吸食了冰毒。

5.2019年4月份一天下午,黄某甲和黄某乙、李岩在黄某甲租房内以烫吸的方法吸食了冰毒。

案发后,被告人黄某甲于2019年8月30日被资兴市公安局民警抓获,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报警案件登记表、抓获经过、立案决定书、户籍资料等书证;2.证人黄某乙、欧某某、何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勘查、指认、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违反了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多次容留他人在其住房内或租房内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跃生

2019年10月15日

附:

1.被告人黄某甲现羁押于郴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附光盘一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