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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甲容留他人吸毒案)_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荔检一部刑诉〔2020〕1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221995********,汉族,大学本科,务工,出生地与户籍地福建省仙游县,现住福建省仙游县**镇**村**号。因吸毒,于2019年7月31日被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尚未执行)。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7月31日被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9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逮捕。

本案由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年11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11月28日至2019年12月2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至2019年7月期间,被告人黄某甲多次容留他人在莆田市城厢区、仙游县酒店吸食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均由被告人黄某甲开房并支付房费,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8年7月26日、11月23日、12月14日、2019年2月20日、5月31日,被告人黄某甲先后五次容留吸毒人员胡某某分别在仙游县鑫鼎宾馆305房、301房、302房、124房、302房吸食甲基苯丙胺。

2.2019年5月9日,被告人黄某甲容留吸毒人员黄某乙、余某某在莆田市城厢区艾特红时尚房吧302号房吸食甲基苯丙胺。

3.2019年7月17日,被告人黄某甲先后容留吸毒人员胡某某、何某某在仙游县鑫鼎宾馆305号房吸食甲基苯丙胺。

2019年7月30日,被告人黄某甲在莆田市城厢区希尔顿酒店员工宿舍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刑事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宾馆入住信息等;2.证人证言:证人何某某、胡某某、黄某乙、余某某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福建南方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5.辨认笔录;6.其他证明材料:抓获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翁振雄

检察官助理:翁晓燕

2020年1月3日

附:

1.被告人黄某甲现羁押于莆田市第一看守所。

2.卷宗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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