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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甲容留卖淫案)_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元检一部刑诉〔2019〕250号


被告人黄某甲,女,1972年**月**日出生,出生地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居民身份证号码350403197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住所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路**号**村**幢**单元**室。因涉嫌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9月3日被三明市公安局三元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三明市公安局三元分局执行。

辩护人:吴庆煊 福建如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三明市公安局三元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1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年初始,被告人黄某甲以每个月850元的价钱租下三明市三元区**路**幢**室,用于容留他人卖淫活动,从中抽成。2019年9月2日,三明市公安局三元分局在三元区**路**幢**室查获卖淫女王某某、杨某某、黄某乙,查获嫖客陈某某、罗某某,具体情况如下:

1、2019年9月2日,在三明市三元区**路**幢**室,卖淫女杨某某以60元的价格向嫖客陈某某卖淫,事后,被告人黄某甲从中分得20元好处费。

2、2019年9月2日,在三明市三元区**路**幢**室,卖淫女黄某乙以100元的价格向嫖客罗某某卖淫,事后,被告人黄某甲从中分得30元好处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员基本信息表、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毒品检测样本提取笔录、现场检测报告书、到案经过、扣押笔录、检查笔录、行政处罚告知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收缴物品清单等书证;2.证人罗某某、陈某某、王某某、杨某某、黄某乙、田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容留他人卖淫二人以上,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甲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福明

检察员:邱烈明

2019年12月12日

附:

1.被告人黄某甲现羁押于三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证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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