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黄某甲寻衅滋事、非法拘禁、容留他人吸毒案)_广东省廉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廉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廉检公诉刑诉〔2020〕192号

被告人黄某甲,绰号:“野佬”,男,1982年**月**日出生,广东省廉江市人,身份证号码:440881198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廉江市**镇**村**队**号**房。2017年2月24日,犯罪嫌疑人黄某甲因犯开设赌场、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廉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2018年5月15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9年8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4日被逮捕。

本案由廉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故意杀人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寻衅滋事罪

2013年4月17日8时许,黄某乙(已判决)因与肖某甲发生纠纷,遂纠集被告人黄某甲等十多名男青年到**食府工地处(廉江市罗州大道**酒店)欲将肖某甲捉走,因肖某乙、杨某某、肖某丙等人阻拦而未能得逞。被告人黄某甲一伙遂殴打被害人肖某甲等人,后被告人黄某甲及另一名同伙在车上拿出两支枪形物体,其中被告人黄某甲持枪对着被害人肖某乙头部开枪,被害人肖某乙躲闪了一下,但还是被打中头部右侧,当即流血,另一名同伙也跟着开枪,接着被告人黄某甲一伙逃离现场。经鉴定,肖某甲、肖某乙、杨某某、肖某丙伤情为未达到轻伤。

二、非法拘禁罪

2014年5月9日2时许,因被害人黄某丙未能按时偿还欠被告人黄某甲的6000元债务,被告人黄某甲纠集黄某丁(另案处理)等人窜到廉江市人民大道中**超市**楼的**室处,将被害人黄某丙强行挟持上一辆黑色小车并带回到**村被告人黄某甲的老屋内。接着,被告人黄某甲伙同黄某丁等人在老屋处对被害人黄某丙进行殴打,并要求被害人黄某丙打电话联系家属筹集资金还款,得知被害人黄某丙家属无法筹够资金后,被告人黄某甲等人用绳将被害人黄某丙绑在荔枝树等地方进行拘禁及殴打。2014年5月13日,被害人黄某丙趁无人注意之机挣脱束缚逃回家中。

2014年6月12日2时许,被告人黄某甲纠集“豪仔”、“阿彭”(均身份不明,在逃)等人窜到廉江市廉江大道中一间游戏机室(原**茶庄)处,将被害人黄某丙强行挟持上一辆黑色小车并带回到**村被告人黄某甲的老屋内。接着,被告人黄某甲伙同“豪仔”、“阿彭”等人在老屋处对被害人黄某丙进行殴打并绑在电线杆等地方进行拘禁。至当天中午,黄某戊受被害人黄某丙家属委托,去到被告人黄某甲的老屋处将欠款6000元人民币交给被告人黄某甲,后将被害人黄某丙救出。经鉴定,被害人黄某丙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三、容留他人吸毒罪

1. 2019年7月30日15时许,被告人黄某甲在位于**村的老屋房间内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期间,刘某某窜到被告人黄某甲老屋处,后被告人黄某甲与刘某某一起在老屋房间内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

2. 2019年8月9日15时许,被告人黄某甲在位于**村的老屋房间内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期间,刘某某窜到被告人黄某甲老屋处,后被告人黄某甲与刘某某一起在老屋房间内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

3. 2019年8月14日16时许,被告人黄某甲与吸毒人员刘某某、肖某丁一起在被告人黄某甲位于**村的新屋处吃饭。饭后,被告人黄某甲窜到老屋房间内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不久,刘某某、肖某丁亦窜到被告人黄某甲老屋处,后被告人黄某甲与刘某某、肖某丁一起在老屋房间内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至21时许,公安民警当场在被告人黄某甲老屋内抓获被告人黄某甲及吸毒人员刘某某、肖某丁,并在被告人黄某甲老屋内缴获吸毒工具一批。经现场检测,被告人黄某甲及刘某某、肖某丁的尿液经甲基安非他明试剂检测,均呈阳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物证;书证;辨认笔录;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被告人到案经过及户籍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纠集多人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致多人未达轻伤,情节恶劣,又为索取债务非法拘禁他人,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三款、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甲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廉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伍仲强

2020年3月19日

附: 

1.被告人黄某甲现羁押于廉江市看守所;

2.移送本案公安侦查卷柒册、检察卷壹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