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四检刑诉(2019)第349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199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26251998********,壮族,小学文化,户籍地广西德保县**镇***屯*号。2015年犯抢劫罪被四会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因本案2019年8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逮捕。
本案由四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0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2019年11月19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30日0时许,被告人黄某甲伙同案犯刘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在四会市**工业园广场***楼下宵夜档,无故对陈某甲、陈某乙、田某某、周某某进行殴打,陈某甲被人用啤酒瓶砸中头部,周某某想对黄某甲等人进行阻止,被人用刀架在脖子上进行阻吓。经法医鉴定,陈某甲的损伤程度被评定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辨认笔录、验伤报告书、抓获经过、释放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无视国家法律,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甲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汉坤
2019年12月26日
附注:
1、被告人黄某甲现押于四会市看守所;
2、全案材料共三册;
3. 被告人黄某甲签名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壹份、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5.量刑建议书叁份;
6.换押证壹份;
7、附带民事诉状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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