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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甲寻衅滋事案)(公开版)_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冷检公诉刑诉〔2019〕307号

被告人黄某甲(绰号“黄四毛”),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021983********,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湖南省冷水江市**乡**村**组**号,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07年11月29日被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于2009年7月1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0月1日被冷水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7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冷水江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冷水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2日22时许,被告人黄某甲和黄某乙(另案处理)、“何燕飞”(具体身份不详)等人在冷水江市**路“**烧烤店”二号桌喝酒,期间,黄某甲看到被害人谢某甲、谢某乙等人也来到三号桌吃夜宵,黄某甲就跟黄某乙、“何燕飞”说谢某甲拆散了他的家庭,要黄某乙、“何燕飞”陪他到谢某甲桌上去吵。次日1时许,黄某甲等人买完单后到了“**烧烤店”外,黄某甲要黄某乙、“何燕飞”陪同去找谢某甲,黄某甲和黄某乙等人就到了谢某甲桌子旁边,随后黄某甲主动向谢某甲挑事吵闹,黄某乙在一旁帮黄某甲跟谢某甲吵闹,后黄某乙先动手打了谢某甲一个耳光,双方要发生打架时被店老板等人劝开,黄某甲和谢某甲边吵边走到烧烤店门口,黄某甲、黄某乙继续与谢某甲发生口角,黄某甲提出要跟谢某甲单挑,被谢某甲拒绝,黄某乙跟谢某甲发生口角时,黄某乙又动手打了谢某甲一个耳光,随后黄某甲也动手打了谢某甲一个耳光,谢某甲和黄某甲对打,两人抱着打到了地上,后两人从地上起来后,黄某甲从店门口旁边拿了一个拖把打谢某甲,谢某甲拿了一个凳子挡,谢某乙等人看到后就上去劝架,谢某乙在劝架时被黄某甲用拖把打中左边耳朵处,后双方被再次劝开,黄某甲准备坐的士离开被谢某甲等人拦下,民警赶到现场将黄某甲和谢某甲带至冷水江市派出所,并决定对黄某甲行政拘留十日。2019年10月1日,民警从冷水江市拘留所将黄某甲提至冷水江市公安局接受讯问,黄某甲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经鉴定,被害人谢某甲、谢某乙的损伤均构成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伤情照片;2.书证: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现场检测报告书、冷水江市人民医院病历记录、诊断证明书、入所体检表、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户籍资料等;3.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杨某某、刘某甲、刘某乙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谢某甲、谢某乙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冷水江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书;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8.电子数据、视听资料:案发现场光盘一张;9.其它证明材料:抓获经过。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伙同他人随意殴打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黄某甲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法院

员额检察官:肖桂枚

2019年12月4日

附:

1.被告人黄某甲现羁押于冷水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14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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