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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甲寻衅滋事案)_宜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宜检刑诉〔2019〕127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1966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2231966********,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做工程,住宜兴市***甲**号。被告人黄某甲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月29日被宜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宜兴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宜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5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黄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黄某甲,听取了被告人黄某甲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因案情复杂,于2019年6月6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10日至2019年1月25日期间,以被告人黄某甲为首,黄某乙、袁某甲、黄某丙、黄某丁(均另案处理)为成员的所谓“五人小组”,通过纠集原*甲村(现*甲村由原*甲村、原*乙村、原*丙村合并组成)村民在本市**镇*甲村**号黄某甲家中免费就餐、合谋、策划、操纵选举原*甲村的村民小组长、以要求村委在所谓“授权书”上盖章授权“五人小组”代表原*甲村村民参与民事诉讼为由,以及许诺给参加闹事的村民记工分、多分钱等方法,并主要由被告人黄某甲指使、授意、煽动“五人小组”的其他成员以及新“选举”的小组长赵某某、朱某某、史某某、顾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去煽动、纠集、欺骗原*甲村的村民,且以年老体弱的村民为主,采用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手段,多次到*甲村委和**镇政府聚集、闹事,拦截、围堵、辱骂、恐吓村“两委”工作人员,严重影响村委、镇政府办公秩序和村“两委”工作人员的工作、生活,造成村委工作基本停滞、瘫痪,并恶意拍摄村民跪堵在镇政府大门口“喊冤叫屈”的视频上传网络进行散布,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具体事实如下: 

1.2018年11月10日上午,由袁某甲、赵某某、朱某某、史某某等人煽动、纠集原*甲村的村民40人左右,到*甲村村党总支书记杨某某(**镇党委副书记兼)办公室滋扰、纠缠、拍桌子,导致杨某某不能正常工作,严重影响村委办公秩序。

2.2018年12月13日上午,由赵某某、朱某某、史某某、顾某某等人煽动、纠集原*甲村的村民70人左右,将准备分三个小组分头到村民家中进行走访的村党总支书记杨某某、专职定村干部蒋某甲(**镇农业服务中心主任兼)、村党总支副书记史某某(**镇公共事业办公室主任兼)等镇、村干部拦截、围堵在*甲村村委大院内,并对他们进行推搡、辱骂,导致当日走访工作无法进行,严重影响村委办公秩序。

3.2018年12月15日上午,*甲村委在村委会议室召开由村干部和村民代表计80余人参加的“村集体经济组织资格界定”会议,会议由杨某某、蒋某甲主持。由赵某某、朱某某、史某某等人煽动、纠集原*甲村的村民40余人至现场,以要求旁听会议为由,故意提前占领会场座位,并在会议召开过程中,故意起哄、拍桌子、辱骂,导致部分与会人员不能正常入座,现场秩序混乱,会议被迫停止。在杨某某、蒋某甲回到办公室后,赵某某、朱某某、史某某等人煽动、纠集上述人员及后面过来的原*甲村的村民计70余人追至办公室,对杨某某、蒋某甲进行围堵、辱骂,杨某某、蒋某甲不仅无法工作,而且离开、上厕所都受到一定的限制,持续时间达3个多小时。

4.2019年1月19日上午,由袁某乙、赵某某、朱某某、史某某、顾某某等人煽动、纠集原*甲村的村民50余人,到*甲村委史某某的办公室和村主任蒋某乙的办公室,以要求村委在所谓“授权书”上盖章等为由,进行责问、辱骂、哄闹,扰乱村委办公秩序。

5.2019年1月20日上午,由赵某某、朱某某、史某某、顾某某、黄某丙等人煽动、纠集原*甲村的村民40余人,到*甲村委史某某的办公室,以要求村委在所谓“授权书”上盖章等为由,进行责问、辱骂、哄闹,扰乱村委办公秩序。

6.2019年1月21日上午,由袁某甲、赵某某、朱某某、史某某等人纠集原*甲村的村民60余人,到*甲村委杨某某办公室,以要求村委在所谓“授权书”上盖章等为由进行责问、辱骂、纠缠,黄某甲也至现场逼迫村委盖章,并有村民以自己得了癌症,拉着杨某某上楼以一起跳楼同归于尽相恐吓。期间,杨某某离开、上厕所都受到一定的限制,持续时间达3个多小时。

7.2019年1月22日上午,在村委“两委”明确不予在所谓“授权书”上盖章的情况下,由赵某某、朱某某、史某某等人煽动、纠集原*甲村村民60余人,至村委要求史某某盖章未果。上述人员即至**镇政府杨某某的办公室,拍桌子、责问、辱骂,民警至现场维持秩序。当日下午,由赵某某等人纠集原*甲村村民60余人再次到**镇政府,在杨某某办公室和走道内滋扰、纠缠、哄闹,逼迫村委同意盖章,严重扰乱镇政府办公秩序。

8.2019年1月23日上午,由赵某某、朱某某、史某某、顾某某等人煽动、纠集原*甲村的村民40余人,至*甲村委史某某办公室以要求村委在所谓“授权书”上盖章等为由,责问、辱骂、哄闹,扰乱村委办公秩序。当日下午,由赵某某、朱某某、史某某、顾某某等人煽动、纠集原*甲村的村民30余人,至*甲村委史某某办公室以要求村委在所谓“授权书”上盖章等为由,责问、辱骂、哄闹,扰乱村委办公秩序。

9.2019年1月24日上午,由黄某丙、赵某某、顾某某、朱某某、袁某甲等人煽动、纠集原*甲村的村民40余人,至**镇政府门口,赵某某、朱某某等人指挥其中20余名老太婆手举股权证跪在地上、喊着“王书记,救救我们”等,然后恶意拍摄视频上传到网络散布,扰乱公共秩序,造成恶劣影响。

10.2019年1月25日上午,由赵某某、朱某某、史某某、顾某某等人煽动、纠集原*甲村的村民50余人,至*甲村委蒋某甲办公室,蒋某丙(1941年3月出生)以其儿媳妇前几天在镇政府被蒋某甲踢到一脚为由,对蒋某甲进行纠缠,赵某某、史某某等人对蒋某甲进行围堵、威胁,限制人身自由,逼迫蒋某甲“赔礼道歉”,扰乱村委办公秩序混乱,后蒋某甲被逼违心进行了“道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宜兴市公安局扣押清单、侦查人员出具的侦破经过、抓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杨某某、史某某、沈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和辩解;涉案人员黄某乙、袁某甲、黄某丙等人的供述;

4.宜兴市公安局网络安全保卫大队制作的电子证据检查工作记录;

5.宜兴市公安局调取的监控录像、制作的视频截图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伙同他人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蒋海国

  2019年6月13日

附:

1.被告人黄某甲现羁押于宜兴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

3.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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