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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甲寻衅滋事案)_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公诉刑诉〔2019〕4675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32000********,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市尉氏县**镇**村**无业,住佛山市南海区**街道****房。2019年5月27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2019年6月1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寻衅滋事,于2019年9月28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10月30日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案件后,于2019年11月26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于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黄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29日1时许,欧某某(另案处理)联系张某甲(另案处理)找人到佛山市南海区**街道**市场教训与自己有矛盾的“黄某乙”,后两人分别纠集被告人黄某甲以及耿某某、王某甲、于某某、张某乙(外号“**”)、张某丙、孔某某、侯某某、林某某、许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到上述地点打架。其后,上述被告等人携带砍刀、钢管等作案工具由张某甲和欧某某带路到**街“**商场”旁的“**”便利店门口,发现被害人王某乙、黄某丙等人正在聊天,欧某某质问对方谁叫“黄某乙”,被害人不予理会,并驾驶贵J5****白色比亚迪小汽车离开,张某甲遂指示同伙拦住汽车不能让其逃跑,接着被告人黄某甲、许某某等5、6名男子持铁管打砸小汽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5203元),被害人黄某丙、王某乙等人跳车逃跑,黄某丙手持棒球棍逃至平西“日兴市场”的“真的蚝想你”店铺时,被于某某、耿某某等十多人持铁管等工具围殴。期间,耿某某使用铁管殴打黄某丙的背部,于某某使用塑料凳砸打黄某丙,致被害人黄某丙被打受伤晕在地上(经鉴定,被害人属轻伤二级)。作案后,被告人黄某甲及其同案人分别逃离现场。

2019年9月28日,公安机关在佛山市南海区**新城将被告人黄某甲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付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黄某丙等人的陈述;5.被告人黄某甲及其同案人的供述;6.鉴定意见;7.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8.视听资料。

被告人黄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19年12月4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无视国家法律,伙同他人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并任意损毁他人财物,致一人轻伤二级,财物损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第(三)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罚。被告人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梁伟彬

2019年12月5日

附:

1.被告人黄某甲现羁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2.卷宗七册、光盘十八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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