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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甲寻衅滋事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检刑诉〔2020〕266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1291999********,壮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和现住地均为广西崇左市江州区**镇**街**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19年5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020年9月3日由崇左市公安局江州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崇左市公安局江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黄某甲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2月22日4时许,王某甲、黄某乙、赵某某(均另案处理)在崇左市江州区上艺酒吧内,因使用酒吧DJ音响打碟放歌,被酒吧总经理陈某某上台劝阻。王某甲、黄某乙、赵某某被劝下舞台后,马某某(另案处理)冲上舞台煽动其他人员上台殴打陈某某,随后被告人黄某甲与黄某丙、甘某某、刘某某、王某乙、凌某某、池某某、黄某丁、韦某某(以上均另案处理)等人返回舞台,使用拳脚、烟灰缸等对陈某某进行殴打,同时还随意踩踏DJ台上的设备和打砸酒吧内的LED屏幕、台灯等物品。期间马某某、黄某丙、甘某某、黄某乙、赵某某等人还对酒吧安保人员进行恐吓和威胁,致使安保人员不敢上前阻拦。经法医鉴定,伤者陈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评定为轻微伤。经崇左市江州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损毁的DJ设备、液晶显示屏幕、台灯等物品造成的直接损失为人民币99589.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伙同他人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甲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甲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至三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陆燕

                                     检察官助理:陆琭

                                      2020年12月1日

附:

1.被告人黄某甲现羁押于崇左市看守所。

2.案件卷宗伍册、光盘壹张随文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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