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德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德检一部刑诉〔2020〕86号
被告人黄某甲,曾用名:黄某甲,男,19**年**月**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县,居民身份证号码:452625********4697,壮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县**乡**村**屯**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7月22日被德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8月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德保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德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9月1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己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当日己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日5时许,被告人黄某甲酒后到**县**镇**区**街****喝粥,后与岑某甲、黄某乙发生口角。黄某甲随即跑到岑某乙驾驶的桂L*****号轿车后备箱拿出铁管追打岑某甲、黄某乙,造成黄某乙左手食指粉碎性骨折,岑某甲头部受伤。经德保县公安局法医鉴定,黄某乙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岑某甲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2020年7月22日,被告人黄某甲到德保县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岑某甲、黄某乙的陈述;
2、证人岑某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及指认照片;
5、鉴定意见;
6、物证、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在公共场合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己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黄某甲投案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德保县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黄敢
检察官助理:卢倩
2020年10月15日
附:1、被告人黄某甲现羁押于德保县看守所。
2、案卷证据材料2册、《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1份随文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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