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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甲寻衅滋事案)_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检察院

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潮阳检一部刑诉〔2020〕81号

被告人黄某甲,外号“老蜡”,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582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镇**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l9年l0月30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潮阳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l2月7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汕头市公安局潮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4月23日22时某某,同案人黄某乙(已判刑)驾驶一辆号牌为粤D08****的本田SUV汽车至陈某甲承包的汕头市潮阳区关埠镇**村***出入口,无故将该车停放在该处堵住进出的泥浆车。被害人陈某乙(外号“阿狗”,福仓村人)得知情况后赶到现场要求黄某乙将汽车开走,但黄某乙拒绝开走汽车。随后同案人黄某丙(已判刑)、黄某丁、黄某戊、黄某己(均已判刑)等人和福仓村人陈某丙(已判刑)、陈某丁(外号“猪仔”)、陈某戊、陈某己(外号“老有”)、陈某庚、陈某辛(外号“阿屁”)、陈某甲、陈某壬、陈某癸等人陆续到达现场,被告人黄某甲驾驶一辆小轿车载同案人黄某庚(已判刑)也到达现场。黄某乙现场将汽车钥匙交给黄某丁让其将车开走,黄某丁启动汽车后仍停留在原地,陈某己见状上前要求其将汽车驶离,黄某丁称要得到黄某乙同意才可以将车开走。在一旁的陈某乙见状强行将黄某丁拉下车,坐在车上的黄某庚和黄某己也一起下车,黄某丁就打电话给黄某乙称其被人打,黄某乙得知该情况回到现场与陈某己发生推搡。此时黄某丙一方见其二人在推搡便持砖头与陈某乙一方开始打架,双方在福美沙场路口一路打至“好**”商场门口。此时黄某戊驾驶一辆黑色小汽车至该处与黄某丙等人会合,黄某丙等男子从黄某戊驾驶的车上拿取锄头柄,黄某庚等男子则从黄某甲驾驶的车上拿取锄头柄,黄某乙在现场喊打并指使黄某丙等人上前打架,后双方发生打架斗殴。经法医鉴定,黄某丙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陈某乙的损伤程度已达轻伤二级;陈某戊、陈某癸、陈某己、黄某庚的损伤程度均达轻微伤。2019年10月30日,公安机关将黄某甲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黄某甲的某某及辩解;

2.证人黄某庚、黄某壬、陈某壹、陈某戊、陈某贰、陈某壬陈某叁、陈某庚、陈某肆黄某壹陈某癸、黄某贰、黄某叁、陈某己、陈某甲陈某丁陈某伍黄某肆黄某伍、黄某陆、黄某柒陈某陆、林某甲、黄某捌、许某某波的证言及辨认,同案人黄某庚、黄某丙、黄某乙、黄某丁、黄某己、黄某戊、陈某丙等人的供述;

3.被害人陈某乙的陈述及辨认;

4.法医学活体检验鉴定书、抓获经过、现场勘验笔录、刑事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结伙无事生非,提供作案工具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三人轻微伤,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黄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黄某甲一年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俊盈 

2020年2月20日

附项: 1.被告人黄某甲现羁押于潮阳区看守所;

2.案卷七册、证据目录一份随起诉书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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