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黄某甲(绰号“**”),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502196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出生地广东省潮州市,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街道**路**号,现住汕头市金平区**路**号**楼。因犯故意伤害罪、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2年7月28日被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于2016年10月2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1日被汕头市公安局金平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31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汕头市公安局金平分局逮捕。
本案由汕头市公安局金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告人黄某甲有权申请回避、申请非法证据排除、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黄某甲,听取了被告人黄某甲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黄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黄某甲与其女友陈某某因感情问题分居,陈某某因避免骚扰,遂回避被告人黄某甲。被告人黄某甲为了得知陈某某行踪,采取砸坏陈某某的不锈钢大门玻璃、拦截、辱骂、恐吓、殴打陈某某玉的朋友江某某的方法多次作案。2019年2月1日、11月14日,被告人黄某甲在汕头市金平区**路**号**座**房门外,用脚踹坏被害人陈某某及其母亲张某某的不锈钢大门玻璃各一次,造成损失人民币2200元(其中人民币600元没有维修单据)。2019年2月25日,被告人黄某甲在汕头市金平区**市场“**店”门口,用摩托车头盔砸打被害人江某某的手。2019年11月15日,被告人黄某甲在汕头市金平区**路**号“**”服装店恐吓被害人江某某。2019年11月16日,被告人黄某甲在汕头市金平区**路**号“**”服装店用手掐被害人江某某的脖子。经鉴定,被害人江某某的伤情未达到轻微伤。
2019年11月30日21时,被告人黄某甲酒后携带一把尖刀来到汕头市金平区**路**号停车场找经营者欧某甲,到达时只见欧某甲的儿子欧某乙在停车场,遂用手拍打欧某乙头部并询问其父亲的去向,欧某乙不予理睬,被告人黄某甲拿出携带的尖刀威胁被害人欧某乙,并动手拍打被害人欧某乙的头部,被害人欧某乙站起来后随手拿了一个不锈钢茶盘砸中黄某甲的头部,黄某甲就用尖刀刺中被害人欧某乙的左背部,被害人欧某乙被刺遂跑离后返回,被告人黄某甲多次持刀追逐未果,后用塑料桌子砸车场的岗亭,并捡起被害人欧某乙掉落的黑色苹果手机1部。一会儿,被害人欧某甲驾驶摩托车回到停车场,被告人黄某甲持刀砍伤被害人欧某甲的左肘后一刀,并让被害人欧某甲等会向他解释清楚欧某乙为何要殴打他之后再拿回手机。经认定,被告人黄某甲持有的尖刀是管制刀具。经鉴定,被害人欧某乙、欧某甲的伤情已达到轻微伤。
2019年12月1日凌晨,公安机关在汕头市**路**巷**号**楼出租屋的家中抓获被告人黄某甲,并查缴一把长约30cm的刀、一部黑色苹果手机,公安机关已将黑色苹果手机发还被害人欧某乙。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物证:公安机关出具的受案登记表、受理报警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发破案经过、说明材料,被告人黄某甲的户籍材料、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接受证据清单、收款收据,认定意见书、管制刀具审查认定清单,对涉案人员、作案地点、尖刀1把、不锈钢茶盘1个、手机1部、监控视频截图等相关照片的辨认附卷;
2、被害人欧某乙、欧某甲、陈某某、张某某、江某某的陈述;
3、证人何某某的证词;
4、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
5、检查笔录;
6、鉴定意见:鉴定书5份
7、视听资料:光碟2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无事生非,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致二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多次拦截、辱骂、恐吓、殴打他人,情节恶劣;任意损毁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甲在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重新犯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陈朝晖
附注事项:
1、被告人黄某甲现羁押于汕头市看守所;
2、本案案卷2册,光碟2张;
3、量刑建议10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开示清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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