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黄某甲,男,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352001********,黎族,初中文化,**学校学生,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简称保亭县),住海南省保亭县**镇**村委会**村。因寻衅滋事2020年1月23日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20年2月7日被保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18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保亭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保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3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3月5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1日23时许,黄某甲和王某某(未满16周岁)到保亭县**烧烤园对面**饮吧内找他人报复未果,因在店内吃烧烤的高某某、陈某某、赵某某、黄某乙等人看了黄某甲一眼,黄某甲心里不爽便殴打高某某、陈某某,王某某接着持甩棍殴打高某某、陈某某、赵某某、黄某乙。经鉴定,高某某、赵某某、陈某某伤势均属轻微伤,黄某乙的伤势不构成轻微伤。2020年1月22日,黄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常住人口信息表、情况说明;
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蒙某某、许某某、祝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高某某、黄某乙、赵某某、陈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随意殴打他人,致三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属坦白,并自愿认罪认罚,应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对被告人黄某甲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官:王圣法
附:
1.被告人黄某甲,现羁押于保亭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
3.证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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