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沙检刑诉〔2020〕Z476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39011991********,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镇**村**组**号,住重庆市沙坪坝区**村**栋**。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16年5月6日被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16年5月1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22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4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月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2月21日将本案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20年5月19日将本案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期间,本院于2020年2月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6日20时许,被告人黄某甲在重庆市沙坪坝区**村**栋**的租赁房内,持菜刀无故将同屋租客周某某左手拇指和右小腿砍伤。随后,黄某甲在厨房又拿一把菜刀来到楼下,双手持菜刀对行人王某甲与王某乙进行追逐。经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物证鉴定所检验,周某某的损伤程度系轻微伤。经重庆市精神卫生中心精神医学司法鉴定,黄某甲系精神活性物质所致精神病,作案时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2019年9月16日21时许,被告人黄某甲在重庆市沙坪坝区**村**栋楼下被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现场照片、指认照片、伤情照片、扣押决定书、门诊病历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杨某某、黄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周某某、王某甲、王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DNA鉴定书、精神医学司法鉴定意见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6.辨认笔录、现场指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记录、扣押笔录;
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随意殴打他人,追逐、恐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一)、(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黄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甲拘役六个月,并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邓红彬
检察官助理 卫天婴
2020年6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黄某甲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72308****;
2.案卷材料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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