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黄某甲,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8221976********,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清远市英德市**镇**村委会**组**号。2014年4月14日因犯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4月17日被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5月15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5月9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5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6月6日、8月2日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后,于同年6月20日、8月14日两次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同年7月20日、9月14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2月至2018年1月期间,被告人黄某甲以被害人黄某乙在十年前欠下其3万元赌博债务为由,陆续向黄某乙发送短信十多条,要求对方连本带息还其30万元,否则会以各种方法危及黄某乙本人及其家人人身安全。期间,黄某甲还多次致电黄某乙、刘某甲夫妇要求还钱。
2018年1月15日20时许,被告人黄某甲驾车至清远市英德市**路**宾馆门口附近,确认门口停放的粤A2****号汽车是刘某甲驾驶的车辆后,乘他人不注意之机,用工具扎破该车的两条轮胎。经鉴定,两条轮胎被损毁的价值为人民币1200元。
同月22日下午,被告人黄某甲在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盐步步行街拦截刘某甲驾驶并搭载两名孩子的汽车,要求黄某乙、刘某甲还钱,否则会制造交通事故伤害他们。
同年2月8日晚上,被告人黄某甲驾驶其粤Y4****号汽车,搭载一名叫**的男子(另案处理),携带红油喷漆、菜刀前往**街道**花园黄某乙居住的**栋**梯**房门口,由**在大门、周边墙壁用红油喷写“黄某乙欠钱不还”的红色大字,黄某甲则持菜刀砍门前的视频监控录像设备。二人还将多份印有黄某乙、刘某甲黑白头像、具体住址并标注“骗子”、“黄某乙、刘某甲夫妇到处借钱不还,不懂感恩、以赌行骗钱财”等字样的白底黑字纸张扔置门口地上。
同期间,被告人黄某甲等人前往**镇**小区**座楼下,张贴上述白底黑字纸张;又前往黄某乙购买并出租给他人居住的**小区**座**房门口,使用红油喷漆在门口墙壁喷写“黄某乙还钱”的红色大字,还在大门上张贴手书“黄某乙还钱”的白底蓝字纸张。
同月12日,被告人黄某甲向刘某甲之兄刘某乙发送要黄某乙、刘某甲联系自己,否则会让二人过不了年的短信。
同年4月13日晚上,被告人黄某甲等人再次前往**花园西门外找到黄某乙,要求对方限期还钱。
同月17日,民警在**医院对面加油站抓获被告人黄某甲。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黄某乙、刘某甲的陈述;5.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辨认等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为谋取不法利益,多次采用发送短信、破坏交通工具、贴报喷字、滋扰等“软暴力”手段,使他人产生心理恐惧,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甲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 察 员:张芍仪
附:
1.被告人黄某甲被取保候审,现居住清远市英德市**镇**村委会**组**号;
2.案卷和证据材料四册、光碟九张;
3.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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