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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甲寻衅滋事案)_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三检未检刑诉〔2019〕291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683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佛山市三水区**镇**村**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7月31日被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8月22日由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执行逮捕,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10月15日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案件后,于2019年9月13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于2019年9月13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0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黄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30日凌晨0时45分许,黄某丙(已判刑)与被害人邓某某在佛山市三水区**街道**路**门口发生口角,随后双方去到停车场准备离开时,黄某丙突然用拳头殴打被害人邓某某,被告人黄某甲与钱某某、黄某丁、杨某甲(已判刑)见状上前与黄某丙共同使用拳脚对被害人邓某某、潘某某、杨某乙、刘某某、黄某戊、梁某某进行殴打,造成被害人潘某某、杨某乙、刘某某、黄某戊头部、鼻根部等部位受伤。经鉴定,被害人潘某某、杨某乙、刘某某、黄某戊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黄某丙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2019年8月6日,被告人黄某甲的亲属与被害方达成和解协议,取得被害方某某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黄某丙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邓某某等人的陈述;5.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及辩解;6.勘查笔录、辨认笔录;7.鉴定意见;8.视听资料。

被告人黄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19年10月16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与他人共同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被害人,破坏社会秩序,致四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徐 卉 

2019年10月16日

附:

1.被告人黄某甲被取保候审,现住佛山市三水区**镇**村**号,联系电话1892728****;

2.案卷七册、光盘二张及证人名单一份;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及量刑建议书一式七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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