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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甲寻衅滋事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钦南检刑诉〔2019〕131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802196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钦州市钦南区**镇**村**桥**号。因涉嫌寻衅滋事,2018年12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019年2月20日由钦州市公安局钦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钦州市公安局钦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2月26日,被告人黄某甲的儿子黄某乙因交通事故致特重型颅脑损伤转入钦州市**医院住院治疗。该院对黄某乙进行了颅脑手术,术后转入该院**楼重症医学科(ICU)进行医治,后又于2015年4月28日从重症医学科(ICU)转入该院**楼**科**区**病房继续进行医治,但黄某乙脑功能一直无法恢复,呈植物人状态。黄某甲对钦州市**医院的治疗效果不满,认为是医生清除黄某乙坏死化脓液化变性的脑组织导致其脑功能不能恢复。2015年12月,黄某甲向钦州市**学会申请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2016年3月22日,钦州市**学会作出鉴定认为**医院的医疗诊治措施符合医学诊疗规范,不属于医疗事故,但是黄某甲不接受医疗技术鉴定结果。2017年2月底向钦州市**提出再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申请,2017年3月23日经广西**学会鉴定,结论认为不属于医疗事故。

2016年8月15日,钦州市**医院认为黄某乙的病情稳定符合出院条件,遂发出出院通知书,要求黄某甲腾出占用的该院**楼**区**室的病房,但黄某甲一直不退出占用的病房,并踢砸医生办公室门,辱骂、恐吓医护人员;在**科**区**室病房及病房外走廊进行书写、涂鸦;将瘫痪的伤者黄某乙摆放在门诊出入口及出入口附近引发大量人员围观,并开始以拉二胡、放音乐的方式在门诊出入口附近进行乞讨,造成医院工作秩序严重混乱。2018年9月10日黄某甲拿有一个黑色塑料袋装有类似粪便的恶臭物来到钦州市**学会,将恶臭物丢弃在钦州市**学会会议室,以此来表达对钦州市**学会作出的医疗事故的鉴定结论的不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勘验、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在医疗诊治场所恐吓他人,情节恶劣;任意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三)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福全

2018年5月14日

附:1.被告人黄某甲现寄押于钦州市第二人民医院龙湾分院。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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