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徐检诉刑诉〔2020〕97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51992********,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徐闻县,住徐闻县**镇**村**号。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10月8日被徐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于2010年10月23日刑满释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5月3日被徐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徐闻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6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3日被徐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徐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2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2月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6月14日21时许, 被告人黄某甲伙同杨某某(在逃)及另外两名男子同骑一辆摩托车到陈某某位于徐闻县**镇家宅门口向被害人许某某讨要其胞弟黄某乙的债款未果后,尾随被害人许某某驾驶的粤GTM****小轿车至徐闻县**镇旧市场赵某某家门口处,被告人黄某甲伙同杨某某等四人持木板、砍柴刀将该小轿车四个车门车窗玻璃、前后挡风玻璃及车前后大灯等处打砸毁坏。经物价认证:被害人许某某的小车损失值款人民币2590元。
2、2019年8月27日2时45分许,因被告人黄某甲在徐闻县徐城街道城东大道“**”夜宵店以摸屁股方式猥亵店服务员黄某丙,夜宵店股东曾某某、邹某甲在劝离黄某甲等人时,被被告人黄某甲、何某某(另案处理)、杨某某、王某某、杨某甲(三人均在逃)等人持砍柴刀、匕首殴打致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曾某某、邹某甲的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
2019年7月3日,被告人黄某甲家属赔偿被害人许某某轿车修理费人民币1.38万元。2019年11月5日,被告人黄某甲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2.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车辆维修结算单、刑事判决书等书证;3.证人黄某戊、廖某某喜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许某某、邹某甲等人的陈述;5.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与辩解;6.价格认证结论、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报告书;7.辨认笔录、指认笔录、现场照片等;8.监控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为了发泄情绪,逞强耍横,伙同他人任意损毁公民财物,情节严重;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甲自愿认罪认罚,寻衅滋事二次且持凶器致二人轻微伤,系累犯,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甲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徐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云
2020年3月20日
附: 1.被告人黄某甲现被羁押在徐闻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检察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证据开示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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