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保靖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检刑事刑诉〔2020〕65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2041982********,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期**号楼**室,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经保靖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15日被保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经保靖县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6月20日被保靖县公安局逮捕,于2020年9月14日被保靖县公安局变更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余某某,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2041982********,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街道**西二里**号**室,因涉嫌犯有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经保靖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15日被保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经保靖县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6月20日被保靖县公安局逮捕,于2020年9月17日被保靖县公安局变更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甲,男性,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2041996********,汉族,中专,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街道**路**号**室,因涉嫌犯有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经保靖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15日被保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经保靖县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6月20日被保靖县公安局逮捕,于2020年9月17日被保靖县公安局变更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黄某乙,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583199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住厦门市湖里区**路**号**室,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经保靖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30日被保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经保靖县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8月29日被保靖县公安局逮捕。于2020年9月9日,经福建省厦门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吴某某,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2051991********,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路**栋**单元**号,因涉嫌犯有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经保靖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15日被保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经保靖县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6月20日被保靖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保靖县看守所。
被告人韦某某,男性,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13212000********,壮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忻城县,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忻城县**镇**村**屯**号,因涉嫌犯有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经保靖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15日被保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经保靖县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6月20日被保靖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保靖县看守所。
被告人陈某甲,男性,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3211996********,汉族,中专,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住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路**号**楼**室,因涉嫌犯有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经保靖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15日被保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经保靖县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6月20日被保靖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经保靖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12日被保靖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经保靖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8月20日被福建省厦门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潘某某,男性,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5831997********,汉族,中专,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住厦门**号楼**,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经保靖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17日被保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经保靖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12日被保靖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保靖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8月20日被福建省厦门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乙,男性,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211996********,汉族,大专,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住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街道**路东方**号**层**室,因涉嫌犯有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经保靖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15日被保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经保靖县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6月20日被保靖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因涉嫌犯有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经保靖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12日被保靖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保靖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8月20日被福建省厦门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甲,男性,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5221996********,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泸州市合江县,住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街道**路**市场**号1F101-2,因涉嫌犯有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经保靖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15日被保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经保靖县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6月20日被保靖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因涉嫌犯有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经保靖县公安局批准决定,于2020年8月12日被保靖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保靖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8月20日被四川省合江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丙,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5241994********,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泉州市安溪县,住福建省漳州台商投资区**开发区**座小区**栋**层**,因涉嫌犯有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经保靖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15日被保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经保靖县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6月20日被保靖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因涉嫌犯有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经保靖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12日被保靖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经保靖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8月20日被泉州市安溪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许某某,女性,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6261993********,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州市东山县,住厦门市思明区**路**期**栋**,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经保靖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17日被保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经保靖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12日被保靖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保靖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8月20日被福建省漳州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冼某某,男性,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2221998********,壮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城县,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西柳城县**镇**屯**号,因涉嫌犯有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经保靖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15日被保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经保靖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20日被保靖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保靖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8月20日被广西柳州市柳城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郭某某,男性,200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2212001********,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路**号**栋**单元**室,因涉嫌犯有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经保靖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15日被保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经保靖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20日被保靖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保靖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8月20日被广西柳州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乙,男性,200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2052001********,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路**号**栋**室,因涉嫌犯有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经保靖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15日被保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经保靖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20日被保靖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保靖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8月20日被广西柳州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蓝某某,男性,200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2312001********,瑶族,中专,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忻城县,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忻城县**乡**村**屯**号,因涉嫌犯有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经保靖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15日被保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经保靖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20日被保靖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保靖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8月20日被广西柳州市柳城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丁,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2111995********,壮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路**栋**单元**室,因涉嫌犯有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经保靖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15日被保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经保靖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20日被保靖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保靖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8月20日被广西柳州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湘西州保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余某某、张某甲、黄某乙、吴某某、韦某某、陈某甲、潘某某、陈某乙、李某甲、陈某丙、许某某、冼某某、郭某某、李某乙、蓝某某、陈某丁17人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2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件复杂,本院于2020年9月10日一次退回侦察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9月25日重报。经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2月,被害人彭某某到保靖县公安局报案称,自己在一个叫“中彩网”的网站被他人以购买彩票的名义诈骗八千余元,保靖县公安局通过对给被害人返款的银行账户进行调查,发现了返款账户系韦某某、冼某某、蓝某某、李某乙、陈某丁、郭某某的银行账号及黄某甲、余某某等人为主要成员的两个为赌博、诈骗网站进行非法资金结算业务的工作室。2019年8月上旬,曾某某在福建省厦门市找黄某甲,并邀约黄某甲一起前往缅甸组建代付工作室,黄某甲考虑后表示同意,黄某甲与曾某某等人到缅甸以后,与李某丙等人商定,组建代付工作室,取名“苹果代付”,该代付工作室曾某某占有股份百分之三十五,黄某甲、李某丙各占股份百分之二十,“小鄢”占股份百分之十,“天成”占股份百分之五,其余工作室员工各占股份百分之二。黄某甲从国内寄四台电脑(两台台式机,两台笔记本电脑)至缅甸,并在缅甸邦康地区“宏祥公寓”三楼租了一间房子,黄某甲先后招募余某某、张某甲、李某丁等作为“苹果代付”工作室员工。黄某甲在出发之前,自己办了一张平安银行卡,并叫余某某、张某甲、许某某等人以自己的名义开办平安银行卡。2019年10月,“苹果代付”工作室正式运营,“苹果代付”利用自己搭建的“苹果代付”代付系统以及收集的银行卡为赌博、诈骗网站的赌资与诈骗款资金进行支付结算业务。在“苹果代付”正式运营以后,黄某甲又通过张某甲找到陈某甲、李某甲等人开办银行卡并给“苹果代付”进行使用,后又通过李某丁从吴某某购买银行卡,吴某某接受李某丁邀约后,找到韦某某、李某乙、陈某丁等人购买银行卡59张,其中韦某某找到蓝某某、郭某某等人购买银行卡17张。“苹果代付”成立后,先后通过郑某某(在逃)、“向阳”、“云际”、“SNOW”四个代理商,找到三、四十家的赌博、诈骗网站作为客户,“苹果代付”工作室使用黄某甲、余某某、张某甲等四十余张平安银行卡为三、四十余家赌博、诈骗网站代付资金从中获利320万余元。2020年2月,余某某、张某甲从缅甸回到福建省厦门市,余某某、张某甲、黄某甲三人商定,在福建省漳州市**工作室,取名“鑫盈代付”,余某某与张某甲各出资十万元作为启动资金,黄某甲负责联系他人做代付系统,并负责前期给“鑫盈代付”找代理商,张某甲在福建省漳州市中央华城万达广场C区**号楼**室租赁房屋,并购买两台台式电脑,一台笔记本电脑,后又在该处牵网线,购买生活用品。做好前期准备后,张某甲找到陈某甲、潘某某,陈某甲又找到李某甲、陈某丙、陈某乙等人作为“鑫盈代付”工作室员工,2020年3月1日,“鑫盈代付”工作室正式运营,张某甲找到黄某乙作为代理商,黄某乙将“共赢”系列网络赌博网站拉至“鑫盈代付”并从每笔代付的资金当中抽取千分之六的手续费,其中,“鑫盈代付”拿千分之四,黄某乙拿千分之二。余某某找到郑某某(在逃)、李某丙、“SNOW”、“小黑”作为代理商为“鑫盈代付”拉客户。“鑫盈代付”工作室从2020年3月1日至2020年5月15日期间,总共为49家赌博、诈骗等网站进行资金代付业务,共计代付资金6亿1573万余元,盈利369万余元。其中,代付费用占120万余元,“鑫盈代付”得利240万余元。其中,黄某甲、余某某、张某甲按照各自股份比例分成,黄某乙获利54万余元,陈某甲获利25000元,陈某丙获利17340元,李某甲获利19000元,陈某乙获利19000元,潘某某获利17380元。经湖南**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鉴定:1、“苹果代付”工作室所使用的黄某甲等42张平安银行卡“批量转账”的总金额为841,105,353.85元。2、潘某某卡号为62305800002********的银行账户2020年3月21日至2020年4月20日“批量转出”金额为12,485,246.99元;陈某丙卡号为62305800002********银行账户2020年3月6日至2020年3月12日“批量转出”金额为4,710,467.00元;陈某乙卡号为62305800002********的银行账户2020年3月2日至2020年3月18日银行账户“批量转出”金额为4,673,972.00元;陈某甲卡号为623058000025********银行账户2019年11月20日至2020年3月20日“批量转出”金额为59,750,697.82元,陈某丁卡号为62305800002********的银行账户2020年1月20日至2020年1月24日“批量转出”金额为3,843,329.40元;郭某某卡号为62305800002********银行账户2020年2月7日至2020年2020年2月24日“批量转出”金额为17,858,245.50元;黄某甲卡号为62305800001********银行账户2019年10月17日至2020年1月17日“批量转出”金额为13,910,342.33元;蓝某某卡号为62305800002********银行账户2020年1月24日至2020年2月25日“批量转出”金额为33,409,665.17元;李某甲卡号为62305800002********银行账户2020年2月26日至2020年3月5日“批量转出”金额为13,501,262.48元;李某乙卡号为62305800002********银行账户2020年1月20日至2020年2月21日“批量转出”金额为33,193,695.04元;韦某某卡号62305800002********银行账户2020年2月6日至2020年2月24日“批量转出”金额为18,605,424.25元;余某某卡号为62305800002********银行账户2019年10月22日至2019年11月30日“批量转出”金额为35,243,455.42元;张某甲卡号为62305800002********银行账户2019年10月26日至2019年12月3日“批量转出”金额为38,315,096.50元;许某某卡号为62305800002********银行账户2020年2月21日至2020年4月6日“批量转出”金额为40,433,623.59元;3、柳州市柳南区**商行账号为21054535091********的银行卡2020年1月21日至2020年3月23日共计收到1543笔资金,总额为8,530,697.07元;支出800笔,资金总额为8,521,822.91元。保靖县公安机关从“苹果代付”工作室及其关联账户共计冻结违法资金814万4691.52元,从“鑫盈代付”工作室及其关联账户共计冻结违法资金475万2338.5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保靖县福利彩票发行管理募捐办公室说明、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扣押决定书、户籍身份信息、QQ及微信聊天记录、中国建设银行个人活期账户交易明细、现金缴款单;2、被害人彭某某的陈述;3、证人张某乙、邓某某、陈某戊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余某某、冼某某、吴某某、黄某乙、张某甲、李某甲、李某乙、潘某某、蓝某某、许某某、郭某某、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丁、陈某丙、韦某某、黄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搜查笔录、扣押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甲、余某某、张某甲、黄某乙、吴某某、韦某某、陈某甲、潘某某、陈某乙、李某甲、陈某丙、许某某、冼某某、郭某某、李某乙、蓝某某、陈某丁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黄某甲、余某某、张某甲、黄某乙、吴某某、韦某某、陈某甲、潘某某、陈某乙、李某甲、陈某丙、许某某、冼某某、郭某某、李某乙、蓝某某、陈某丁17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于2012年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具有酌定从重情节;被告人黄某甲、余某某、张某甲、黄某乙4人在此次犯罪活动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吴某某、韦某某、陈某甲、潘某某、陈某乙、李某甲、陈某丙、许某某、冼某某、郭某某、李某乙、蓝某某、陈某丁13人在此次犯罪活动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黄某甲、余某某、张某甲、黄某乙、吴某某、韦某某、陈某甲、潘某某、陈某乙、李某甲、陈某丙、许某某、冼某某、郭某某、李某乙、蓝某某、陈某丁17人被抓获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甲、余某某、张某甲、黄某乙、吴某某、韦某某、陈某甲、潘某某、陈某乙、李某甲、陈某丙、许某某、冼某某、郭某某、李某乙、蓝某某、陈某丁17人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黄某甲、余某某、张某甲、黄某乙、陈某甲、潘某某、陈某乙、李某甲、陈某丙、许某某、冼某某、郭某某、李某乙、蓝某某、陈某丁15人积极退出非法所得,可酌定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保靖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彪
2020年9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吴某某、韦某某现被羁押于保靖县看守所
被告人余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街道**山庄**号**
被告人冼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广西柳城县**镇**屯**号
被告人张某甲现被取保候审于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街道**路**号
被告人许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路**期**栋**
被告人李某甲现被取保候审于福建省漳州市**城
被告人李某乙现被取保候审于广西柳州市柳北区**巷**栋**单元
被告人潘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福建省漳州市中央华城万达广场**区**号楼**
被告人蓝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广西柳州市鱼峰区**小区
被告人郭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广西柳州市柳南区**路**号**栋**单元
被告人陈某甲现被取保候审于福建省漳州市**区**号楼**
被告人陈某乙现被取保候审于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号楼**号
被告人陈某丁现被取保候审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路**区**栋**单元**
被告人陈某丙现被取保候审于福建省漳州市**区**栋**单元**
被告人黄某甲现被取保候审于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期**号楼**室
被告人黄某乙现被取保候审于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号**大厦**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十五册,光盘五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十七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保靖县公安局依法搜查扣押作案工具台式电脑两台,笔记本电脑一台,手机65部,U盾10个,银行卡43张,电子令牌18个,多卡宝1个,以上物品均被扣押于保靖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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