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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甲开设赌场、寻衅滋事案)_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清城检诉刑诉〔2020〕272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4418021987********,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镇**村委会**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8月11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9月17日被逮捕。

本案由清远市公安局清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依法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第一,开设赌场的犯罪事实

2014年12月份,黄某乙伙同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丙、黄某丁、叶某甲等人在清远市清城区龙塘镇塘基村委会水尾寮村黄某丙鸡场及附近开设赌场,其中黄某乙、黄某丙是场主,黄某丙每天收场地费500元,黄某甲、黄某丁、叶某甲、阿邦(均另案处理)负责望风。该赌场共开设14天,抽水14万余元。

2017年1月份,黄某乙、黄某甲、黄某丁、欧某某、黄某戊等人在清城区石角镇田心村委会广清产业园新联村新联商店开设赌场,其中黄某丁担任荷手,欧某某、黄某戊、黄某甲等人负责望风。赌场共开设11天,抽水6万余元。

2017年春节开始,黄某乙伙同、黄某甲、黄某丙、黄某己等人在清城区石角镇塘基村委会横南商店开设赌场,黄某丁担任荷手,欧某某、叶某乙、黄某戊、“阿蛇”、黄某甲负责望风。赌场共开设60天,抽水60万元。

2017年5月份,黄某乙伙同黄某甲、叶某甲、汪某某等人在清城区石角镇塘基村委会龙中山佬村四十户一间石棉瓦开设赌场,黄某乙、叶某甲是场主,黄某丁和黄某庚担任荷手,叶某乙、黄某戊、“阿蛇”、黄某甲等人负责望风。赌场共开设7天,抽水7万余元。

第二,寻衅滋事的犯罪事实

2018年1月,黄某乙发现石角镇塘基村委会白沙村欧某甲经营的白沙商店人流大,适合开设赌场,遂要求欧某甲提供白沙商店作为其开设赌场的场地,但遭到欧某甲拒绝。为报复欧某甲,黄某乙与组织成员商议后,决定对白沙商店进行打砸。2018年1月6日晚上,黄某乙组织人员等人持水管等器械到白沙商店进行打砸。因欧某甲仍拒绝合作,黄某乙等人遂决定对白沙商店进行第二次打砸。同年1月8日晚,黄某乙又组织被告人黄某甲、叶某甲、叶某乙、黄某丁、刘某某、欧某某、黄某丙、黄某戊等二三十名人持欧某某事前准备的斧头、铁水管、木棍等工具对白沙商店第二次打砸,砸烂白沙商店货品、货架和办公桌等物品,并对欧某甲及其儿子欧某乙、欧某乙的朋友陈某福进行殴打。打砸后,该组织按照事前计划路线逃跑。经鉴定,欧某甲的白沙商店财物损毁的价值为993元,欧某甲被砸坏手机价值220元。事后,黄某乙将派出所警情记录以彩信形式发送给欧某乙。因惧怕黄某乙再次实施报复行为,欧某甲将白沙商店转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抓获经过、入所体检表等;2.证人证言:同案犯黄某乙、黄某丙、刘某某、叶某甲、叶某乙、黄某戊、黄某丁、温某某、刘某某及证人黄某辛、林某某、邓某某、左某某、王某等人的证言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欧某甲、欧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无视国家法律,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任意毁损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被告人黄某甲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数罪并罚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甲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季焕爽 

2020年5月18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清远市清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7册,光盘7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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