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松检一部刑诉〔2020〕374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198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50821198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在福建省长汀县**镇**村**号,暂住上海市松江区**路**号**室。2019年11月14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由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7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2019年12月1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2月1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9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3月11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黄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至11月间,被告人黄某甲从他人处购买赌博网站的账号,从事赌博网站的代理,通过在网吧等处张贴宣传广告等方式招揽赌客彭某某、喻某某等人在手机app“拍拍游戏”上参与赌博,黄某甲从中牟利人民币8,000元。
2019年11月13日,被告人黄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其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证人彭某某、喻某某的证言证实,2019年10月、11月间,其二人分别从网吧、浴场看到张贴的赌博小广告,通过小广告上的二维码加被告人黄某甲好友,黄某甲分别向其二人发送赌博网站链接,其二人分别转账给黄某甲钱款用于赌博上、下分,后进行网络赌博活动。
2.证人黄某乙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其于2019年来上海玩的时候,看到其老乡被告人黄某甲做赌博网站的代理赚钱,其从黄某甲处索要了代理的网站链接,通过张贴广告的方式招揽赌客。
3.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扣押物品照片证实,公安机关从被告人黄某甲处扣押到其推广赌博网站的广告1袋、手机2部。
4.上海弘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计算机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被告人黄某甲被扣押的oppo手机中检出曾使用过多个微信账号,其向多名赌客提供赌博网站下载链接,为赌客充值上分,其中证人彭某某、喻某某向黄某甲转账共计人民币8,000余元。
5.《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证人彭某某、喻某某因网上赌博违法行为分别被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处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五百元。
6.接报回执单、受案登记表、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证实,本案侦破的简要经过及被告人黄某甲被抓获到案的情况。
7.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黄某甲的自然身份情况,其作案时已达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8.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及指认照片证实,其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来源及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黄某甲判处十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贾丽娟
2020年3月16日
附:
1.被告人黄某甲现羁押于上海市松江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及《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一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
……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三百零三条
……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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