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路检一部刑诉〔2020〕671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3303821984********,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住浙江省乐清市**镇**园**号,因涉嫌本案于2019年11月15被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2日被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罪,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间三次,被告人同意本案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3月期间,张某某伙同章某某、“大荆人”(以上人员均另案处理,)组织被告人黄某甲等人在云南省**哈尼自治州蒙自市王夏林经营**酒店,通过微信平台采取以“六明”的形式开设赌场,被告人黄某甲在此期间负责打图单。并将其自己的中国农业银行(卡号为622************)提供给张某某用于赌场资金流转,经查赌场通过该银行卡转入、转出赌资达1900余万人民币。
2、2019年5月7日至2019年5月27日期间,张某某、章好友(另案处理),组织被告人黄某甲和陈某某、黄某乙(上述已判)等人在上述地点采取相同方式开设赌场,赌场每天营利28000元,被告人黄某甲在5月7日至5月24日期间负责打图单。
2019年11月15日,被告人黄某甲被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抓获,同年11月26日被告人黄某甲规劝同案犯滕某某向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银行流水、立功情况说明、航空进、出港信息、住宿记录、户籍资料;
2.证人证言:证人马某某、任某某等证言、归案经过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与辩解、同案犯张某某、黄某某、滕某某、池某某、余某某等人供述;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辩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以营利为目的,伙同他人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黄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系从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黄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甲规劝并陪同同案犯投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何贤奎
2020年5月21日
附:
1.被告人黄某甲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壹拾壹卷。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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