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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甲开设赌场案)_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翠检二部刑诉〔2020〕284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5011962********,汉族,高中文化,宜宾市翠屏区人,住宜宾市翠屏区**街**大厦**楼**号,因本案,于2020年5月20日被宜宾市公安局翠屏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宜宾市公安局翠屏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6月份欧洲杯足球赛期间(6月11日至7月11日),被告人黄某甲与黄某乙(已判)、罗某某(已判)、刘某某(已判)、周某某(已判)、陆某某(已判)等人,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人并接受投注进行网络赌球,建立了相应微信群进行信息交流、公布输赢账目等。在接下来的五大联赛期间(8月13日至8月27日),被告人黄某甲与黄某乙、罗某某、刘某某、周某某、陆某某等人继续从事网络赌球,由罗某某建立“有规划、找钱钱”的微信群用于信息沟通、公布输赢账目等。上述人员在欧洲杯期间共同获利100余万元,五大联赛期间的赌资达500余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辨认、检查笔录、电子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以营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甲通知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欧阳卓梅

2019年8月3日

附:

1.被告人黄某甲在家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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