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黄某甲开设赌场案)_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巢检检一刑诉〔2020〕3570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6011976********,汉族,初中文化,务农,群众,安徽省巢湖市人,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巢湖市**镇**村委**村**号,住巢湖市**镇**村委**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23日被巢湖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巢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当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至3月期间,被告人黄某甲以营利为目的先后在巢湖市**镇**村委**村黄某丙中、**村陶某某家中开设赌场,组织参赌人员蒋某某、黄某乙以“推牌九”的方式进行赌博,为参赌人员提供赌具及饮食服务,并在赌场上抽头营利人民币一万余元。

2020年5月23日11时,黄某甲主动至巢湖市公安局槐林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合肥市常住人口信息表、到案经过、前科情况查询证明等书证;

2.证人魏某某、黄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甲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黄某甲自动投案,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予以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琼

检察官助理:王劲

2020年10月15日

附件:1.被告人黄某甲现取保候审居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