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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甲开设赌场案)_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番检公刑诉〔2020〕41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1261977********,汉族,文化程度初中,群众,户籍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街**号。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26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1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底至2018年初,被告人黄某甲在广州市番禺区化龙镇横下村一养殖场工棚内,以“赌三公”方式开设赌场,并雇佣黄某乙(已判)负责放数和打杂,梁某某(已判)负责发牌和抽水。2018年1月9日16时许,公安人员在上述赌场内当场抓获赖某某、黄某某、樊某某等10名参赌人员(均另处理)以及赌场工作人员梁某某、黄某乙,并从现场缴获赌资人民币155300元、赌具扑克牌1副以及作案工具POS机1台、iphone牌手机1部、黑色提包2个、账本1本(均已判处)。2019年9月26日,被告人黄某甲主动前往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无视国家法律,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黄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一个月至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何蔚

2020年1月20日

附:

1.被告人黄某甲现羁押于广州市番禺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六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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