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东检诉刑诉〔2020〕307号
被告人黄某甲,绰号鸭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3231981********,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镇**村委**队,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9日被惠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3月13日经惠东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日被惠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惠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月27日,被告人黄某甲伙同黄某乙、黄某丙(均已判决)等人开始在惠东县梁化镇黎光村开设赌场赌“牌九”,黄某甲与黄某乙负责赌场的具体管理,由黄某乙登记赌场放贷情况和保管赌场的水钱,黄某甲负责管理赌场秩序。同时该赌场雇请黄某丁、黄某戊、黄某己、傅某某(均已判决)为“和手”,负责洗发牌、计算赔率及抽水;雇请黄某庚、黄某辛(均已判决)为“茶水工”,负责摆设赌桌及倒茶水供给参赌人员;雇请黄某壬、黄某癸、卢某某、黄某辛(均已判决)在赌场外围望风放哨和为参赌人员指路。
2017年03月25日,公安机关在惠东县梁化镇黎光村**队**号民宅查获涉案人员共计29人、缴获赌具“牌九”、现场赌资 20500元。2020年3月9日09时,被告人黄某甲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勘验、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以营利为目的,伙同他人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适用《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伟兴
2020年5月25日
附件:1.被告人黄某甲现羁押于惠东县看守所;
2.公安刑事侦查卷伍卷、检察卷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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