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黄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222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阳新县**镇**村**组。因犯抢劫罪于2004年12月31日被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吸毒于2010年7月27日被乐清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本案于2019年8月30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1日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3日被乐清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乐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并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被告人黄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2月2日至7日间,傅某某(另案处理)伙同黄某乙(已判刑)和被告人黄某甲在乐清市北白象镇坂塘村一民房内开设“牌九”赌场,纠集赌博人员参与赌博,并抽取头薪至少1.5万元。赌场每天至少一场,赌资金额至少172.2万元。其中,被告人黄某甲为协助赌场结算赌资,向被告人黄某乙提供农业银行62284803329********、农商银行6230910390********两张银行卡用于赌场赌资结算,涉案转账金额至少172.2万元,另有为赌场接送、望风行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银行账单、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前科情况核实证明和户籍证明;
2.证人证言:证人蒋某某、林某某、赵某某、赖某某、叶某某、余某某、陈某某、王某某的证言,到案经过、情况说明 ;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和辩解,同案犯黄某乙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证人蒋某某、林某某、赵某某、赖某某、叶某某、陈某某的辨认笔录,同案犯黄某乙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伙同他人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供人赌博,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且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从犯、坦白,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黄某甲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故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甲十个月以上一年二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钱晓福
2020年1月9日
附:
1.被告人黄某甲现押于乐清市看守所。
2.侦查卷肆册。
3.随案移送刑事判决书壹份、询问笔录壹份、情况说明壹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及律师提供法律帮助工作记录表各壹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