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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甲开设赌场案)_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黄检第一刑诉〔2020〕3096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196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6031962********,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家住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号。2020年4月21日因犯开设赌场罪被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因本案于2020年7月10日被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8月13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在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初至2020年7月4日期间,被告人黄某甲在台州市黄岩区西城街道环城西路蓝鸟宾馆三楼棋牌室内开设赌博场头,招引顾某某、严某某、翁某某、陈某乙等人以“十三道”、麻将等形式赌博,从中抽头获利共计人民币9000余元。

2020年7月10日,被告人黄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现已退缴了全部非法所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微信转账记录、扣押决定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黄某乙、葛某某、车某某、黄某丙、王某某、陈某甲、胡某某、李某某、顾某某、严某某、翁某某、陈某乙等人的证言、归案经过;

3、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证人王某某、车某某、黄某丙、胡某某、李某某、顾某某、严某某、翁某某、陈某乙的辨认笔录、搜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并从中抽头渔利,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黄某甲在缓刑考验期内重新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应撤销缓刑,实行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凌月

2020年10月23日 

附:

    1.被告人黄某甲现羁押在黄岩区看守所。 

2.全部电子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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