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甬鄞检一部刑诉〔2020〕1350号
被告人黄某甲,女,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227197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住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村**幢**室。因道路交通违法,于2013年12月6日被舟山市公安局普陀区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本案于2019年10月16日被宁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15日执行逮捕,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月8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至2019年10月15日,被告人黄某甲在宁波市鄞州区下应街道**御庭**号楼**室房间内组织赌客葛某某、黄某乙等人在申博赌博网站上以百家乐的形式进行赌博,黄某甲按照赌客累计投注金额从上家处返水获利。在赌场开设期间,赌客累计投注金额达235万余元,黄某甲从中累计获利达1万余元。
2019年10月15日下午,被告人黄某甲在宁波市鄞州区下应街道**御庭**号楼**室房间内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决定书及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身份信息、扣款票据等;
2.证人邵某某、宋某某、黄某乙、张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检查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 宏
检察官助理:袁炜芳
2020年7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黄某甲现在住处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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