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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甲开设赌场案)_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温平检一部刑诉〔2020〕1906号 

  被告人黄某甲,曾用名黄某乙,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6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经商,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平阳县**镇**村。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13日被平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6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份起,被告人黄某甲通过在网络上招募赌客到“wepoker”APP上,以“德州扑克”的形式供他人赌博,并从中获取返利。截止2020年2月份,被告人黄某甲共计从中获利人民币72347元。

案发后,被告人黄某甲于2020年2月14日到平阳县公安局投案,并已退出非法获利人民币7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1部;

2.书证:身份信息、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

3.证人证言:公安民警出具的到案经过,证人林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电子勘察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以牟利为目的,结伙开设赌场,抽头渔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黄某甲犯罪以后主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戚春雷

检察官助理:王力波

2020年9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黄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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