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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甲开设赌场案)_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20〕Z2136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2811985********,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阳市普宁市**镇**村**区**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20年5月12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6月18日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至2019年12月,被告人黄某甲在深圳市龙岗区**街道**坑**巷**栋**房开设赌场,接收他人“六合彩”投注,抽头渔利。经统计,投注人员黄某乙(另案处理)共向黄某甲投注“六合彩”人民币122225元。

2020年5月11日,民警在深圳市龙岗区**街道**坑**巷**栋**房将被告人黄某甲抓获归案,缴获接收六合彩手机二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二部;2.书证:抓获经过、身份信息、微信聊天记录等;3.证人证言:证人黄某乙、罗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庞莉霞

检察官助理:林杰

(院印)

2020年8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黄某甲现羁押于龙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七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6.随案移送手机二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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