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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甲开设赌场案)_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温龙检一部刑诉〔2020〕1118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831987********,汉族,初中文化,务工,群众,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泉州市南安市**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7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龙湾区分局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王培珍,北京德恒(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温州市公安局龙湾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 年 4 月至 2019 年 8 月14 日,被告人黄某甲伙同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黄某乙(均已判决)以营利为目的,在福建省泉州市台商区东园镇旭峰商业街2 号楼 1302 室成立赌博工作室,通过电脑、手机在网络上建立 QQ群,以重庆时时彩、澳洲 5 的形式组织他人赌博,抽取投注额千分之六的赢利。黄某丙(已判决)为赌博工作室提供支付宝账户收取赌资。经查, 2019 年 1 月 2 日至 8 月 14 日期间,该赌博工作室累计收取赌资人民币达 6605760.28 元。

该赌博工作室设立之初,被告人黄某甲出资 1 万元入股,并伙同陈某甲、陈某乙共同经营管理 QQ 赌博群,领取工资和分红。2019年3月以后,被告人黄某甲未参与QQ 赌博群的经营管理,但有领取分红。

2020年4月6日,被告人黄某甲被公安抓获归案。

被告人黄某甲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在值班律师在场情况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决定书、清单、支付宝转账明细、情况说明、归案经过、前科查询记录、身份信息等;

2.证人证言:证人杨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黄某甲及同案人员陈某甲、陈某乙、黄某乙、陈某丙、黄某丙的供述与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搜查笔录、检查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结伙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甲有坦白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甲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潘琳娅

2020年5月15日

附:

    1.被告人黄某甲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及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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