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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甲开设赌场案)_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苍检一部刑诉〔2020〕3173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71984********,汉族,大专文化,无业,住浙江省苍南县**镇**村**路**号。2017年8月7日因犯赌博罪被苍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一年。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22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10月29日被苍南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苍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份至9月份期间,被告人黄某甲注册成为赌博网站(域名为https:/57555p.com:8444/games)代理,并通过微信等将推广码发送给他人,发展玩家48人,其中34人充值参与赌博,充值金额2461114.17元。被告人黄某甲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共获利21192.03元。

1.书证:户籍信息、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清单、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

2.证人证言:证人林某某、陈某某、黄某乙的证言、归案经过、情况说明;

3.被告人供述: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检查、辨认等笔录: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电子提取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到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黄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苍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晓书

2020年12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黄某甲现羁押于苍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提取笔录一份及光盘一个;

3.《认罪认罚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换押证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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