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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甲开设赌场案)_贵州省凤冈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凤冈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凤检刑诉〔2021〕3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7198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凤冈县,住凤冈县永安镇街道居永安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凤冈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30日被凤冈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2月15日由凤冈县公安局继续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凤冈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开设赌场案,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5月,被告人黄某甲伙同杨某某(已判决)在凤冈县永安镇街上茶居酒店、食家庄餐馆、永隆酒店等地方开设流动赌场,组织肖某某、何某某、郑某某、龙某某、贺某某等人以扑克牌“炸金花”“打麻纱”的方式进行赌博。在开设赌场期间,被告人黄某甲负联系赌场,购置赌博工具和抽头。杨某某负责联系参赌人员、抽头以及向参赌人员发放高利贷。赌场累计开设二十天左右,每天赌资约5万元,每日抽头2000至6000元不等,抽头渔利累计达6万元,除去在赌场里日常开销费用后,被告人黄某甲分得1.6万元,杨某某分得2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刑事判决书、立案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杨某某、陈某甲、肖某某、何某某、秦某某、郑某某、陈某乙、龙某某、朱某某、陆某某、贺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勘验、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伙同他人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2021年1月6日,在本院的主持下,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被告人黄某甲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依法从宽处罚。综上,建议以开设赌场罪对被告人黄某甲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凤冈县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 肖再伦

                                               检察官助理 李翀

                                               

2021年1月6日 

                                             

附件:1.被告人黄某甲现在家候审,联系电话1898494****;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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