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一部刑诉〔2021〕Z119号
被告人黄某甲,女,1995年**月**日出生于福建省龙海市,公民身份号码350681199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龙海市**镇**村**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1月4日被龙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12月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龙海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龙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1年1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黄某甲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初至11月3日间,被告人黄某甲在龙海市海澄镇罗坑村西月社与龙海市东泗乡交界处山上,开设“八面豆”赌场供人赌博,从中牟利。
案发后,被告人黄某甲能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苏某某、黄某乙、黄某丙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供他人赌博,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案发后,被告人黄某甲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龙海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曾武庆
检察官助理 蔡莉娜
2021年2月19日
附件:1.被告人黄某甲现羁押于漳州市女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附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三条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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