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丘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丘检一部刑诉〔2020〕248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6261993********,壮族,大专文化,农村居民,云南省丘北县人,住丘北县**镇**街**巷**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13日被丘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18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丘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丘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9年4月以来,被告人黄某甲(微信名:11)伙同刁某某(另案)通过在朋友圈、微信群发布网络赌博链接,吸引微信朋友圈及微信群的人员通过注册“牛老板、牛大亨、大亨互娱”等网络赌博APP成为会员后,再通过微信、支付宝等支付方式转账给黄某甲,由黄某甲利用刁某某的代理账号接受投注进行赌博,黄某甲从中抽头渔利共11万元左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1)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2)传唤证、呈请延长传唤报告书、拘留证、拘留通知书、变更羁押期限通知书、提请批准逮捕书,批准逮捕决定书、逮捕证、逮捕通知书;(3)犯罪嫌疑人照片、户口证明、前科劣迹查询证明、网上查询证明;(4)抓获经过、人身安全检查笔录及照片;(5)扣押决定书、清单、证据保全及清单;(7)调取证据通知书及调取的证据情况等。
2、犯罪嫌疑黄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3、证人证言
(1)杨某某证实;(2)张某甲的证实;(3)代某某的证实;(4)黄某乙的证实;(5)李某甲的证实;(6)李某乙的证实;(7)师某某的证实;(8)张某乙的证实;(9)丁某某的证实等;(10)同案人员刁某某的证实。
4、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吸引他人参与网络赌博且抽头渔利达11万余元,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三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丘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朝刚
检察官助理:曾树艳
2020年11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丘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共294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涉案物手机一部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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