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分检一部刑诉〔2020〕137号
被告人黄某甲,绰号“**”,男性,1977年**月**日出生,江西省分宜县人,居民身份证号码3605211977********,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无业,住分宜县**镇**村委**队。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10日被分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31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分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以下简称“被告人”)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2020年8月29日至9月12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年初,被告人和黄某乙(已判刑)商议在分宜县浒塘廉租房小区开设麻将馆用于赌博,后由黄某丙(已判刑)出面联系,安排其手下钟某某(已判刑)与被告人及黄某乙合伙开设赌场。2016年3-5月份期间,被告人伙同黄某乙、钟某某合伙先后在分宜县浒塘廉租房小区、分宜镇大台村委浒塘村小组小英商店、分宜镇大台村委茅棚下村小组开设赌场,招揽赌博人员以打“三公”等方式进行赌博,赌注几百元到几千元不等,赌场抽水比例为2%-5%不等,钟某某安排人员负责抽水和看守赌场,被告人等人违法所得人民币数万元。
2019年10月10日,被告人自动向公安机关投案。2020年8月24日,被告人主动退赃人民币4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人口信息、归案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黄某丁、袁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以及同案犯黄某乙、钟某某等人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指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伙同他人开设赌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之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分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钟文强
2020年9月11日
附:
1.被告人黄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75558****);
2.案卷贰册,《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壹份,随文移送。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