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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甲开设赌场案)_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清城检诉刑诉〔2020〕45号

被告人黄某甲,女,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7821996********,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康市**乡**村**组**号。因本案于2019年9月20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2日被逮捕,2020年1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清远市公安局清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2月至2019年1月5日期间,姜某某(另案处理)在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小市塘湾明轩1616房、清远市清城区小市城市花园富康苑6号楼西梯2304房以及清远市清城区小市城市花园紫荆苑3号楼2梯1904房内,以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的方式利用计算机互联网络组织网上人员进行网络赌博,雇佣翁某某、朱某某、彭某某、邱某某、黄某乙、张某某(均另案处理)、黄某甲等人担任赌博网站客服人员从事“上分”、“下分”工作,涉案金额共计91028552.77元。

2018年7月起,被告人黄某甲在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小市塘湾明轩1616房,利用计算机从事网络赌博“上分”、“下分”工作,共获取工资18000元。期间,姜某某团伙共收取投注额1820262.2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电脑、手机等;2.书证:户籍信息、抓获经过、入所体检表、银行转账记录、微信和支付宝截图、审计报告等;3.证人证言:证人姜某某、翁某某、朱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无视国家法律,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黄某甲认罪认罚,同意适用简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季焕爽

2020年2月3日

附: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于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光盘5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4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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