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市西检刑诉〔2019〕1302号
被告人黄某甲,女,1977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公民身份号码4521291977********,壮族,大专文化,无业,现住南宁市西乡塘区**路**号**栋**单元**号(户籍地:南宁市西乡塘区**路**号**栋**单元**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7月25日被南宁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宁市公安局高新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3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审查期间,本院于2019年11月30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个月,公安机关于同年12月30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始,被告人黄某甲在南宁市西乡塘区**路**号**栋**单元**号房内通过下载友乐广西麻将游戏软件,在软件申请开设名为“十点十分”的俱乐部。后其组建微信群、闲聊群发展赌客,并介绍赌客进入俱乐部内打麻将赌博,赌客根据每局的输赢分值换算成赌资,在前述微信群或闲聊群内交易。黄某甲从每一局中抽取5元(人民币,以下同)、7元或10元不等的利润,至案发获利共计约2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扣押清单、微信聊天记录、收款记录、行政处罚材料等;
2.证人证言:证人覃某某、蒙某某、梁某某、罗某某、李某某、黄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扣押笔录、辨认笔录、提取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利用网络开设赌场,情节严重,
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甲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至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谭莹
2019年12月31日
附:
1.被告人黄某甲现羁押于南宁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提讯证、换押证各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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