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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甲开设赌场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柳城检刑诉〔2020〕114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2221985********,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城县,住柳城县**镇**村**委**队**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柳城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2月25日被柳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柳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黄某甲从2019年10月至2019年11月期间,在自家中通过手机微信接收姚某某报来的地下六****,按照赌资百分之七的水子钱支付给姚某某,共接姚某某报来的六合彩码单12、13期,每期赌资一千元到两千元,涉案赌资达到一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以非法牟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便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柳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宝健

                                  检察官助理:蔡行前

2020年7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处置涉案款物清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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