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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甲开设赌场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田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刑诉〔2020〕179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田东县,居民身份证号码4526231990********,壮族,高中文化,农民,住广西田东县**镇**村**屯**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27日被田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7月4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田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3日至2020年2月19日,被告人黄某甲在广西田东县**镇**村**屯自家一楼客厅开设赌场,从中抽头渔利。该赌场每次有约30名参赌人员参赌,黄某甲根据参与赌博人数及下注赌资情况,每天从中抽头渔利150元至200元,开设赌场以来黄某甲共非法获利3000元。2020年2月19日23时许,公安机关对上述赌场进行查处,当场抓获黄某甲、黄某乙、凌某某、黄某丙、黄某丁等参赌人员19人,并缴获赌具、赌资等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田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韩珊珊

2020年8月27日

附:

1.被告人黄某甲现羁押于田东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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