樟树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樟检刑检刑诉〔2020〕105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1987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03198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樟树市,住樟树市**街道**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17日被樟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20年7月22日被樟树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樟树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8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年9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初至5月中旬,被告人黄某甲在樟树市**街道**组的家中厨房、村中空地及村民黄某乙家中等多个场所开设赌场,提供牌九、桌凳等赌博工具,供陈某某、杜某某、黄某丙等人员进行赌博,并付费请黄某乙及其他人员为赌场放风。被告人黄某甲在庄家满庄后从中抽取20-200元不等的渔利,进而非法牟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工作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吴某某、黄某丁、黄某戊、陈某某、杜某某、黄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位置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在位于樟树市张家山街道徐家堎组的家中厨房、村中空地及村民黄某乙家中等多个场所开设赌场,从中牟利,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甲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甲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樟树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戴小寒
2020年9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黄某甲现羁押于樟树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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