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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甲开设赌场案)_福建省泉州市丰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泉州市丰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泉丰检一部刑诉〔2020〕262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1978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001978********,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户,出生地和户籍地均为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某某**花园**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31日被泉州市公安局丰泽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8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泉州市公安局丰泽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泉州市公安局丰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黄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份以来,被告人黄某甲将其位于本区**花园一楼的**粮油经营部店作为赌场、提供赌具供他人赌博,并从中抽取“水费”牟利。至同年8月28日,该赌场被公安机关查获时,被告人黄某甲共获利人民币59550元。

2020年8月31日,被告人黄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物证:泉州市公安局丰泽分局依法扣押的黑色苹果7手机1部、麻将2副、麻将桌1张、圆形筹码61个等物品;

2. 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到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微信支付交易明细、微信群资料等书证;

3. 证人证言:证人蔡某某、黄某乙、黄某丙、彭某某、黄某丁的证言;

4. 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证人蔡某某等4人辨认被告人及赌博地点、被告人黄某甲辨认开设赌场地点的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提供场所给他人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泉州市丰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  霞

检察官助理:庄细娥

2020年12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泉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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