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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甲开设赌场案)_高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高检一部刑诉〔2020〕492号

被告人黄某甲(绰号某某),男,199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5241993********,汉族,大专文化,澳门新葡京赌博网站工作人员,出生于福建省安溪县,住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室。被告人黄某甲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20年6月5日被南京市公安局高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高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高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底至2020年6月期间,苏某某、王某甲(均另案处理)等人以牟利为目的,采取租赁服务器、互联网接入等方式,在境外菲律宾马尼拉市帕赛区金盛隆大厦内搭建“澳门新葡京”“永利电玩”等多个赌博网站供他人投注进行赌博活动,共注册谷某某、邢某甲、赵某某、白某某、王某乙、邢某乙等会员进行投注赌博活动。期间,苏某某、王某甲等人先后雇佣被告人黄某甲等人为赌博网站盘口的主管和客服,负责为赌博网站发展会员、解答参赌人员问题咨询、资金结算等。2018年4月初开始,被告人黄某甲先后在“澳门新葡京”“澳门永利电玩”等赌博网站担任客服、财务、主管等,从中领取工资和赌博网站分红。2018年4月至2020年1月,被告人黄某甲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125万余元。

2020年6月5日,被告人黄某甲被抓获归案。

案发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黄某甲家中扣押了人民币428.46万元,菲律宾比索160710元、银行卡、黄金首饰、手表等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的人民币等物证;

2.扣押决定书、被告人黄某甲的户籍资料等书证;

3.证人黄某乙、邢某乙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明知他人以营利为目的,在互联网开设赌博网站供他人使用,仍积极参与,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甲与他人共同故意实施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黄某甲归案后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芳芳

2020年10月9日

                                      

附:

1.被告人黄某甲现羁押于江宁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补充证据1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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