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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甲强奸案)_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检察院

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文检一部刑诉〔2020〕124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6281987********,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州市平和县**镇**村**号,现住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幢**室,因涉嫌强奸罪,经漳州市公安局龙文分局决定,于2020年4月9日被漳州市公安局龙文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强奸罪,经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4月20日被漳州市公安局龙文分局逮捕。

本案由漳州市公安局龙文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强奸罪,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6日晚,被告人黄某甲邀请被害人黄某乙到其租住的龙文区**小区**幢**室吃饭、喝酒,至当晚21时30分许,被害人黄某乙要回其住处但受到被告人黄某甲的强行阻拦并将其从一楼拉入电梯内并上到十三楼,再拖拽到租住房内,且不顾被害人黄某乙的反抗与哀求,先用暴力进行殴打,再强行脱去黄某乙的衣裤强行与之发生性关系直至射精。

经鉴定,被告人黄某甲、被害人黄某乙的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经对被害人黄某乙提交的其被性侵时所穿内裤进行检验鉴定,该内裤布片检出被害人黄某乙和被告人黄某甲的DNA分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害人提交的其受到性侵时所穿的内容;2、被告人黄某甲的《户籍证明》、《归案过程》;3、证人黄某丙、黄某丁、丁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黄某乙的陈述;5、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和辩解、指认犯罪现场笔录;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7、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违背妇女意志,采用暴力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甲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系坦白,被告人黄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甲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至三年六个月,同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谢少文

                                检察官助理:许林彬

2020年6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黄某甲现羁押于漳州市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监控视频光盘一张。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六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第六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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