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廉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贩卖毒品罪、抢劫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本院于2020年1月23日第一次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2月21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贩卖毒品
2019年10月16日22时许,被告人黄某甲接到庞某某求购毒品“冰毒”的电话并表示同意后,双方约定于廉江市**镇**村文化楼旁的鱼塘处进行交易。至当日23时许,被告人黄某甲窜至约定地点处,在通过微信接收到庞某某转来的100元人民币毒资后,与庞某某完成毒品交易。随后,公安民警将二人当场查获,并于被告人黄某甲处扣押其作案使用的手机一部,于庞某某处接受涉案疑似毒品一小包。经称量及鉴定,涉案的一小包疑似毒品净重0.149克,检见甲基苯丙胺成分。
二、抢劫
2004年12月20日1时许,被告人黄某甲伙同肖某某(已判决)及黄某丙、黄某丁博、黄某戊(以上三人另案处理)等人窜至廉江市**公园东门处,窥见被害人全某某将一辆绿色大阳牌两轮摩托车停在该处并在一旁打电话,众人遂密谋对其实施抢劫,并由肖某某负责望风, 被告人黄某甲及黄某丙等人负责上前将被害人全某某的绿色大阳牌两轮摩托车及一部小灵通手机劫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供述及辩解;同案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物证;书证;称量笔录;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被害人户籍资料及到案经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另以暴力方式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及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贩卖毒品罪、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甲原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徒刑以上刑罚之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是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廉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军
附:
1、被告人黄某甲现羁押在廉江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公安侦查卷叁册,检察卷壹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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