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集检二部刑诉〔2020〕147号
被告人黄某甲(聋哑人),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8262000********,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安徽省宿松县**乡**村**组**号。因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1月6日被厦门市公安局集美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厦门市公安局集美分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许丽玉,福建凌一律师事务所律师,由厦门市集美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本案由厦门市公安局集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5日21时许,被告人黄某甲在厦门市集美区杏滨街道后浦中路307号路边,趁被害人陈某某将车停在路边并摇下车窗接打电话之机,一手持刀用刀尖抵着被害人陈某某的胸口,另一手比划着欲劫取被害人陈某某价值人民币1284元的“苹果”牌手机。被害人陈某某反抗并关上车窗,被告人黄某甲未能得逞。其间,被害人陈某某上衣左手袖子被被告人黄某甲持刀划破。
当晚,被告人黄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并被缴获作案工具尖刀一把。归案后,被告人黄某甲在侦查阶段后期方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公安机关依法缴获的一把尖刀等物证;
2.公安机关依法提取的残疾人证复印件等书证;
3.证人黄某乙的证言;
4.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6.厦门市集美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厦门市仙岳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
7.被害人、被告人的辨认笔录;
8.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情况说明等其他综合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手段欲当场强行劫取他人价值人民币1284元的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甲又聋又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九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黄某甲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黄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 颖
检察官助理:林楸璇
2020年10月21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黄某甲现羁押于厦门市第二看守所。
2.案件材料和证据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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