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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甲抢劫案)_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检刑诉〔2018〕675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41993********,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太康县**镇**村**被告人黄某甲因犯强奸罪于2015年10月22日被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17年12月25日刑满释放。因抢劫罪嫌疑,于2018年1月3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抢劫罪,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1月16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抢劫罪,于2018年3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4月2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5月1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6月29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7月1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4月13日、2018年7月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抢劫、强奸、强制猥亵、侮辱的犯罪事实

2015年8月18日18:30许,被害人杨**在深圳市龙华区观澜街道新田公园跑步上山时,被告人黄某甲拿刀顶住杨**的腰部,劫取了杨**随身携带的数十元现金,之后逼迫杨**一起继续往山上走。当行走至半山腰多树木的无人偏僻处,被告人黄某甲意图奸淫杨**,让杨**脱去裤子;因杨**求情,被告人黄某甲放弃强迫杨**与其发生性关系,但是用刀逼迫杨**吮吸其生殖器,杨**被迫吮吸了被告人黄某甲的生殖器。被告人黄某甲射精后,用纸巾擦去精液,并将纸巾扔在现场草丛。事后,被告人黄某甲将杨**手机电池带下山放在一个凉亭附近,逃离现场。被害人杨**回家后报警。

二、抢劫的犯罪事实

2018年1月3日0时许,被告人黄某甲携带水果刀,经过广东省深圳市光明区**街道**社区**巷时,见到被害人王某甲与另一妇女(姓名不详)在揽客卖淫,被告人黄某甲产生抢劫失足妇女的念头,即与被害人王某甲搭讪,被害人王某甲把被告人黄某甲带到租住的出租屋内(******号房)。当两人进入房间后,被告人黄某甲为劫取财物、防止对方逃跑,要求被害人王某甲先脱下衣裤,被害人王某甲脱下裤子后,要被告人黄某甲先支付嫖娼费用,被告人黄某甲掏出水果刀逼迫被害人王某甲就范,遭到王某甲激烈反抗。被告人黄某甲将王某甲压在床上,右手捂住其嘴巴,左手持水果刀刺伤被害人王某甲的颈部等部位,致使被害人王某甲伤重昏迷。被告人黄某甲将水果刀、内裤弃于该出租屋内,逃离现场。当日1时许,被告人黄某甲在马山头社区“零度网吧”洗手间割腕自杀,被该网吧管理人员发现后报警。被告人黄某甲被民警审查时,如实供述了抢劫致死他人的事实,并主动带领民警前往案发现场找到被害人王某甲尸体。经法医鉴定,死者王某甲系被他人用单刃刺切器刺切颈部致右锁骨下动脉破裂导致失血性休克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作案时被告人的衣裤(蓝色)鞋子、自杀用的水果刀、留在现场的短裤、作案用的水果刀、随身携带的黄某丙的身份证、死者的照片以及手机等照片,现在提取的带有精液的纸巾等;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被告人前科材料;3.证人证言:贺某某、谭某某、王某乙、马某乙、陈某某、郑某某;4.被害人杨X颀的陈述;5.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广东省深圳市光明新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光公(司)鉴(法临)字[2018]0020号《鉴定文书》,广东省深圳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深公(司)检(DNA)字[2018]01088号《鉴定文书》,广东省深圳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深公(司)检(DNA)字[2018]01089号《鉴定文书》,广东省深圳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深公(司)检(DNA)字[2018]01097号《鉴定文书》,,广东省深圳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深公(司)检(DNA)字[2018]01158号《鉴定文书》,广东省深圳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深公(司)检(DNA)字[2018]01159号《鉴定文书》,广东省深圳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深公(司)检(DNA)字[2018]01160号《鉴定文书》,广东省深圳市光明新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光公(司)鉴(法病)字[201801003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广东省深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公(深)鉴(法物)字[2015]4205号《鉴定书》、深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关于公(深)鉴(法物)字[2015]4205号鉴定书鉴定意见的更正说明,广东省深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深公(司)鉴(DNA)字[2018]03561号《法庭科学DNA鉴定书》;7.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指认现场经过,提取笔录,检查笔录,扣押决定书与清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无视国家法律,采取使用刀具逼迫他人的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之后又意图奸淫他人,因被害人求情而自动放弃强奸犯罪,使用暴力手段强制猥亵、侮辱妇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抢劫罪、强奸罪、强制猥亵、侮辱罪;被告人黄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为实施抢劫,使用暴力手段造成被害人王某甲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五)项之规定,构成抢劫罪。被告人黄某甲因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抢劫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黄某甲在抢劫致死被害人王某甲后,罪行未被司法机关发觉,经过教育后,主动交代了犯罪事实,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67条第一款,是自首。被告人黄某甲犯抢劫罪、强奸罪、强制猥亵、侮辱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对被告人黄某甲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祥温

2018年7月27日

附:

    1.被告人黄某甲现羁押于深圳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光盘1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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